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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干燥除湿两用空气净化器的制作方法
栏目:行业新闻 时间:2023-02-08 09:21:58

  本实用新型涉及家庭日用品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干燥除湿两用空气净化器。

  背景技术:

  目前,在家庭日用品方面,根据环境的不同,如在恶劣环境中的,为了保持室内空气质量提高环境的质量,都会用到空调等,其具有除湿和干燥的作用,然而在实际使用时,空调的使用成本非常高,对于一般的家庭很难承受。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以上缺陷,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出一种干燥除湿两用空气净化器。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干燥除湿两用空气净化器,包括柱状壳体,所述柱状壳体内部的底部设置有连通两侧的横向通孔结构,所述柱状壳体的内部在位于所述横向通孔结构的中心设置有纵向通孔结构,所述柱状壳体的侧面固定一电动机,所述柱状壳体的内部在位于所述纵向通孔结构的顶部设置一分支管道,所述主壳体在位于分支管道的两端分别设置一中空结构,所述中空结构的底部和所述分支管道的两端连通、且设置有过滤板,两所述中空结构的侧面均安装一手动控制阀门、且顶部均设置有排气管道,其中一所述中空结构的内部填充有干燥剂,另外一所述中空结构的内部填充有海绵垫,所述主壳体的内部设置有两控制杆,且控制杆的顶部固定一施力板,两所述控制杆的底部分别插入至分支管道的两侧。

  进一步地,所述电动机的主轴贯穿所述主壳体、且端部在位于所述纵向通孔结构的内部连接一涡轮。

  进一步地,所述电动机的主轴在位于所述主壳体的内部的轴体套接一密封圈。

  进一步地,所述涡轮的出风口朝向所述分支管道的一侧。

  进一步地,所述干燥剂为固体干燥剂。

  进一步地,所述过滤板中通孔半径小于干燥剂的结构半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装置通过日常中常见的原料组合形成用于空气干燥除湿的器械,从而将使用成品降低,并且有利于改善室内空气,降低提高恶劣空气对人体的伤害。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全剖结构示意图。

  图中1.柱状壳体,2.纵向通孔结构,3.电动机,4.涡轮,5.分支管道,6.中空结构,7.过滤板,8.干燥剂,9.海绵垫,10.手动控制阀门,11.排气管道,12.控制杆,13.施力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如图1所示,一种干燥除湿两用空气净化器,包括柱状壳体1,所述柱状壳体1内部的底部设置有连通两侧的横向通孔结构14,所述柱状壳体1的内部在位于所述横向通孔结构14的中心设置有纵向通孔结构2,所述柱状壳体1的侧面固定一电动机3,所述柱状壳体1的内部在位于所述纵向通孔结构2的顶部设置一分支管道5,所述主壳体1在位于分支管道5的两端分别设置一中空结构6,所述中空结构6的底部和所述分支管道5的两端连通、且设置有过滤板7,两所述中空结构6的侧面均安装一手动控制阀门10、且顶部均设置有排气管道11,其中一所述中空结构6的内部填充有干燥剂8,另外一所述中空结构6的内部填充有海绵垫9,所述主壳体1的内部设置有两控制杆12,且控制杆12的顶部固定一施力板13,两所述控制杆12的底部分别插入至分支管道5的两侧。

  所述电动机的主轴贯穿所述主壳体1、且端部在位于所述纵向通孔结构2的内部连接一涡轮4;所述电动机3的主轴在位于所述主壳体1的内部的轴体套接一密封圈,防止空气泄漏;所述涡轮4的出风口朝向所述分支管道5的一侧,实现空气的进入,而且是单向流动;所述干燥剂8为固体干燥剂,为常用干燥剂8,方便更换;所述过滤板7中通孔半径小于干燥剂8的结构半径,防止干燥剂8泄漏,同时能够保证空气流畅。

  将该装置放置于室内,当需要进行干燥工作时,向上推动位于干燥剂8一侧的1控制杆12,此时,将电动机3的插头插入到电源中,此时,电动机3旋转,带动涡轮4,空气从横向通孔结构14进入到纵向通孔结构2,再进入到分支管道5,由于控制杆12的原因,此时空气会进入到位于干燥剂8中,此时,干燥剂便会对空气进行干燥作用,使得空气中的湿气起到干燥作用,当仅仅需要除湿作用时,打开位于海绵垫9一侧的控制杆12,同理,当潮湿空气进入到海绵垫9时,由于海绵垫9的结构特性,能够将潮湿的水分有效吸入,实现除湿作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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